根据原国家体委、国家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 1996〕3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国铁人三项运动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运动员奖励
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亚洲锦标赛优秀组比赛获得奖励名次,其奖金标准和奖励办法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运动员的奖励名次奖金数额内,主要考虑获奖运动员,同时也要考虑为该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做出贡献的陪练等其他有关运动员,可提取获奖运动员总奖金的 5—10%奖励给陪练运动员。
二、教练员奖励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金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同,并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国家队总教练、副总教练奖励
提取培训成绩奖金的 30%作为国家队总教练、副总教练奖金。总教练、副总教练之间按照70%和30%的比例进行再分配。
(二)现任国家队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奖励
培训成绩奖金的另外 70%奖励给现任国家队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根据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的年限确定分配比例(见附件)。
(三)主管教练员和项目教练员奖励
现任国家队教练员奖金的 70%分配给主管教练员,30%分配给项目教练员。
三、为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水平,中心根据运动员在国际大赛上所取得的成绩,除国家奖励之外另行奖励,其奖励办法按《自剑中心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现任国家队教练员与输送教练员奖金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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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输送到
国家队的时间 |
现任国家队教练员
奖金比例 |
输送教练员
奖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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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及半年以下 |
2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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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以上至 1年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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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至1年半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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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半以上至2年 |
8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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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至4年 |
9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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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以上至8年 |
95%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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