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TRIATHLON SPORTS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CTSA
第二条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是由热心支持和爱好铁人三项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铁人三项运动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和团结全国铁人三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科研人员和热心支持和爱好铁人三项运动的人士,指导发展我国铁人三项运动,推动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提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受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接受国家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是国际铁人三项联盟和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的团体会员,遵守国际铁人三项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增进各国铁人三项运动员的友谊,促进国际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
第六条 住址:本协会住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管理全国铁人三项运动(包括铁人两项、冬季铁人三项、冬季铁人两项、铁人多项运动、室内铁人三项等)。采取国家指导、重点扶持、社会兴办、公办民助的形式,发挥各方面优势,协同有关部门,运用比赛杠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二、拟定本项目竞赛管理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主办国内竞赛。领导各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铁人三项运动俱乐部的组织和活动。 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主办和承办国际性竞赛。 五、领导和管理及国家铁人三项队伍的集训、科研,选派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国际铁人三项组织的会议、竞赛、训练、科研等各项活动。 六、举办全国性铁人三项运动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班、座谈会、报告会、组织业务交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七、制定修改铁人三项运动的竞赛规则、裁判法和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考核和审查铁人三项运动的国家级教练员、运动员和国家级裁判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和铁人三项俱乐部、专业队、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经申请、报协会领导机构批准,并经过法定程序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中国公民向所在地的本协会团体会员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和法定程序后,即成为该会员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铁人三项运动开展较好,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比赛、训练、科学研究等活动。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的各项任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团
结。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的奖励与处分
一、对为发展我国铁人三项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本协会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奖励。 二、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我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并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会员,将视情节和后果,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或不接受本会给予的各项任务,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按其自动退出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 ,由各会员协会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团体会员选派的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工作和职务的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原单位和部门另行推选接替人员,由全国委员会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全国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全国委员会由主席、
副主席、司库、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协会主席召集与主持。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一、只有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章程。 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均有表决权。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全国委员会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委员、秘书长、副秘书
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体育界及铁人三项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担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资助及其它方面的社会赞助。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和国家
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会旗、会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徽: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会旗(待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
用于商业活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过安家民政部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4年12月2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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